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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31日审议《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文章来源:新华网 编辑:北京华道众合咨询公司
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了依法有序推进武警部队改革举措,同时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积累实践经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31日审议了《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员王宁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他指出,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按照党中央批准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武警部队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的集中统一领导,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现代化武警部队,将对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和力量结构进行调整改革。为确保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需要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的相关规定。
武警部队改革的主要任务和重点是,强化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贯彻中央军委主席负责制,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则,调整武警部队指挥管理体制,优化力量结构和部队编成,实现领导管理和高效指挥的有机统一。同时,调整职能任务、警衔制度、保障体制、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制度。
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国防法、人民武装警察法中有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职能任务、警衔制度、保障体制、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的规定。具体办法按照党中央的有关决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改革措施成熟后,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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