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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关于开展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编辑:北京华道众合咨询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厅、委)、邮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快递包装绿色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有关要求推动快递包装行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快递暂行条例》,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邮政局决定开展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与机制
(一)工作原则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按照“统一管理、 共同规范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和管理 ,共同组织推动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工作。
(二)工作机制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认证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国家邮政局负责认证相关产品领域的行业管理, 推动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结果的采信。
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邮政局共同组建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在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邮政局的指导下,负责 确定 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和认证规则, 研究认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家邮政局发布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和认证规则,并对认证目录和认证依据实施动态管理。国家邮政局负责制定快递包装绿色产品推广应用政策,推进认证结果采信。
二、认证实施
(一)从事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满足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特殊要求并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
(二)认证机构根据认证业务需要,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与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相关的检测活动,并对依据有关检测数据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三)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认证、检测全过程可追溯工作机制,对认证、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保证认证、检测各环节和结果可追溯。
(四)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细则、收费标准、获证产品及生产者等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查询,并按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邮政局报送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实施情况以及获证产品信息和证书暂停、撤销或注销等信息。
(五) 绿色产品标识的使用应符合《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三、监督管理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活动及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并适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二)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推动绿色快递包装认证结果的采信工作对行业采信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受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认证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四)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依法依规建立实施快递包装产品绿色认证“黑名单”制度,对在认证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认证 机构、检测机构、获证企业等主体列入“黑名单”,强化信用约束。
(五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和认证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向做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述。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述或投诉。

 

附件:

1. 快递包装产品绿色认证目录(第一批)

2. 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规则(试行)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邮政局

2019 年 月 日

附件下载:
关于开展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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