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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 矿化水器

添加时间:2019-4-2
 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 8538-1995)
人工矿泉水器(QB1979-94)
3  定义
3.1 矿化水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增加水中某种对人体有益成分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  矿化水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4.1 矿化水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 用于组装矿化水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2.1 矿化水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5  矿化水器的卫生安全试验
矿化水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先用纯水注入矿化水器中冲洗,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l至表5中所列限值。
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5.1 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
表l 感官性状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色度 增加量≤5度 
浑浊度 增加量≤0.5度(NTU) 
臭和味 无异臭和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5.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
表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耗氧量 增加量≤2(以O2计,mg/L)

5.3 毒理学指标要求(见表3)
表3 毒理学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铅 增加量≤0.001mg/L 
镉 增加量≤0.0005mg/L 
汞 增加量≤0.0002mg/L 
铬(六价) 增加量≤0.005mg/L 
砷 增加量≤0.005mg/L 
挥发酚类 增加量≤0.002mg/L

5.4 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4)
表4 微生物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细菌总数 ≤100CFU/mL 
总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粪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5.5 放射性指标要求(见表5)
表5 放射性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总α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总β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5.6 申请的矿化项目的溶出浓度不得大于《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规定的限量值。
6 功能试验
6.1 矿化水器的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6.2 在额定总产水量内,任何一次检测,矿化水器出水中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浓度有一项以上须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 -1995)标准的界限值。
6.3 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组合的矿化水器,功能试验应为各部分功能的和。
7 检验方法
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和《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8538-1995)的方法进行检验。
8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9 本规范自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矿化水器
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Function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 Drinking Water--Mineralizer
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矿化水器。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 8538-1995)
人工矿泉水器(QB1979-94)
3 定义
3.1 矿化水器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增加水中某种对人体有益成分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 矿化水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4.1 矿化水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 用于组装矿化水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
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2.1 矿化水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进行。
5 矿化水器的卫生安全试验
矿化水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先用纯水注入矿化水器中冲洗,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l至表5中所列限值。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5.1 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
表l 感官性状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色度 增加量≤5度 
浑浊度 增加量≤0.5度(NTU) 
臭和味 无异臭和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5.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
表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耗氧量 增加量≤2(以O2计,mg/L)

5.3 毒理学指标要求(见表3)
表3 毒理学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铅 增加量≤0.001mg/L 
镉 增加量≤0.0005mg/L 
汞 增加量≤0.0002mg/L 
铬(六价) 增加量≤0.005mg/L 
砷 增加量≤0.005mg/L 
挥发酚类 增加量≤0.002mg/L

5.4 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4)
表4 微生物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细菌总数 ≤100CFU/mL 
总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粪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不得检出

5.5 放射性指标要求(见表5)
表5 放射性指标要求 项目 卫生要求 
总α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总β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5.6 申请的矿化项目的溶出浓度不得大于《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规定的限量值。
6 功能试验
6.1 矿化水器的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6.2 在额定总产水量内,任何一次检测,矿化水器出水中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浓度有一项以上须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标准的界限值。
6.3 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组合的矿化水器,功能试验应为各部分功能的和。
7 检验方法
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和《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8538-1995)的方法进行检验。
8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9 本规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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