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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特种设备许可证需要进行变更?如何变更?

添加时间:2019-4-16
在什么情况下,特种设备许可证需要进行变更?如何变更?
特种设备许可证变更是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位名称改变;
(2)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充装地址的名称改变(以下统称地址更名);
(3)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充装地址搬迁(以下统称地址搬迁)。
1.单位名称改变和地址更名
持证单位改变单位名称或者地址更名的,应当在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并且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2)原许可证书(原件);
(3)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发证机关自收到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变更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地址搬迁
(1)持证单位地址搬迁后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的,应当在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2)持证单位地址搬迁后不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的,应当在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且向新地址所在辖区的发证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其中设计、安装、修理、充装单位搬迁地址的,不需要准备试设计文件和样机(样品)。
3.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特殊规定
总公司(分公司)需要承接分公司(总公司)已获批准许可范围业务,且不再以原持证分公司(总公司)名义开展相应许可活动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2)原许可证书(原件);
(3)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拟承接业务的总公司(分公司)满足相应许可条件的声明;
(5)原持证分公司(总公司)不再开展相应许可活动的说明;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发证机关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发证机关注销原持证分公司(总公司)许可证,对拟承接业务的总公司(分公司)颁发或者换发许可证,并且及时安排对其取证后的监督检查;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鉴定评审的,按照3.2~3.5条的相应规定办理。
4.新许可证许可范围和有效期
许可证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按照原许可证执行。原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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