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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子公司(总、分公司) 或同一单位申报特种设备许可证条件共享问题的说明

添加时间:2019-4-16
一、集团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
(1) 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分别申请许可,许可要求的资源条件不得共享,各自建立独立的质量保证体系;
(2) 总公司和其分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可以总公司的名义申请许可,也可以分别单独申请许可;总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别申请许可时,许可要求的资源条件不得共享。

二、同一单位
(1) 同一单位申请不同设备种类时,许可要求的资源条件可以共享;
(2) 同一单位有多处制造地址,其每一处制造地址的工作场所(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以及日常生产所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实验装置应当分别满足相应产品资源条件要求,不允许与其他制造地址内的同一种类产品相应资源共享;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可以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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