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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版)》要点解读

添加时间:2019-11-13
 

2019年11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适用于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产品的命名。为了帮助企业快速获取关键信息,瑞旭集团主要针对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申报与审评要求进行了整理解读。


1

保健食品名称组成

保健食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依次排列组成。

商标名

指已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标名称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商标名称

通用名

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属性名

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2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

保健食品名称中商标名和通用名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序号

不得含有的内容

瑞旭集团举例

1

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祖传、御制等溢美之词;宝、灵、精、特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的用语;最、第一、全面、特级、顶级等

2

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处方、药、医、防治、治疗、消炎、抗炎、活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

3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悍男、三皇五帝等

4

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

脑、眼、心等

5

人名和特定人群等词语

华佗、扁鹊、张仲景,俊男、靓女等

6

地名词语

中华、中国、华夏等

7

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百战百胜、金枪银鞭、命门等

8

字母及数字

(注册商标、通用名中含有维生素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

9

保健功能名称或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近似、谐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

清脂、平糖、葆酐、剪淝等

10

除“®”之外的符号

如“”、“+”等

11

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若保健食品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

/

12

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

3

保健食品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

(1)商标名

商标名可使用已在中国境内注册或非注册商标,若使用已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应在核定使用范围内。根据瑞旭集团的保健食品申报经验,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应属于国际分类项下的第5类或第30类。


(2)通用名

 


(3)属性名

  • 若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属性名命名;

  • 若无适用的标准,应按《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属性名命名。

 

 

(4)特殊标注

  • 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规范标注,如配方中使用香精,可标注对应口味,若使用多个香精,仅可选择标注一种主要香精对应的口味。如XX牌XX片(菠萝味);

  • 对于营养素补充剂产品,特定人群应与适宜人群保持一致,如XX牌XX片(7-1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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