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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正式实施
添加时间:2019-12-27

12月17日,《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举行,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敏、南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樊三宝、南昌市民政局局长邹晓东、南昌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曾宏斐出席。
据了解,《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0月29日在南昌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之后在11月27日在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批准通过,并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的出台,是积极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养老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南昌市于2004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9年11月13日,全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达到了94.43万,占全市总人口比重的17.7%,并且以年均3.8%的速度持续增长,预计2020年全市老年人口将达100万。老年人口逐年增加,呈现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快速化等“四化叠加”趋势。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对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条例》指出,新建城区和新建城市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要求专门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二百平方米,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城市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要求专门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农村社区应当按照每百名老年人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对于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到2021年底,南昌市将新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1200个、新增社区嵌入式养老院340个,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床位占比超过70%。
《条例》还设计了许多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居家养老产业发展的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使用权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拓宽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
此外,《条例》还从税费减免、融资贷款、精减审批环节给予优惠政策。同时,为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要求以合同形式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围绕“1+5+X”邻里中心工作要求,《条例》专门作了社区邻里中心的规定。为便于老年人出行,强调了适老化改造。为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对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及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作了要求和规定。建立互助式养老形式,规定了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激励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中。
此外,《条例》还规定以下九项养老服务由政府“埋单”:
(一)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为老年人免费提供定期体格检查服务;
(二)为分散特困供养老年人、失独老年人、七十周岁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八十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二百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三)为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或者因公致残的老年人按照规定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二百元的居家养老服务;
(四)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五)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提供全额补贴;
(六)对特困供养的老年人,根据其自理能力评估确定的类型和等级,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
(七)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八)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每月不低于二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九)国家、省、市和县(区)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据了解,《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0月29日在南昌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之后在11月27日在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批准通过,并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的出台,是积极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养老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南昌市于2004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9年11月13日,全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达到了94.43万,占全市总人口比重的17.7%,并且以年均3.8%的速度持续增长,预计2020年全市老年人口将达100万。老年人口逐年增加,呈现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快速化等“四化叠加”趋势。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对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条例》指出,新建城区和新建城市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要求专门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二百平方米,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城市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要求专门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农村社区应当按照每百名老年人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对于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到2021年底,南昌市将新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1200个、新增社区嵌入式养老院340个,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床位占比超过70%。
《条例》还设计了许多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居家养老产业发展的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使用权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拓宽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
此外,《条例》还从税费减免、融资贷款、精减审批环节给予优惠政策。同时,为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要求以合同形式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围绕“1+5+X”邻里中心工作要求,《条例》专门作了社区邻里中心的规定。为便于老年人出行,强调了适老化改造。为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对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及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作了要求和规定。建立互助式养老形式,规定了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激励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中。
此外,《条例》还规定以下九项养老服务由政府“埋单”:
(一)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为老年人免费提供定期体格检查服务;
(二)为分散特困供养老年人、失独老年人、七十周岁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八十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二百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三)为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或者因公致残的老年人按照规定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二百元的居家养老服务;
(四)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五)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提供全额补贴;
(六)对特困供养的老年人,根据其自理能力评估确定的类型和等级,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
(七)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八)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每月不低于二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九)国家、省、市和县(区)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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