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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化妆品的特别要求》

添加时间:2020-4-1
1 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原则
(1)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
(2)选择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时,应坚持有效基础上的少用、不用原则,同时应关注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
(3)儿童化妆品配方不宜使用诸如美白、祛斑、祛痘、脱毛、止汗、除臭、育发、染发、烫发、健美、美乳等功效的成分。
(4)应选用有一定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鼓励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制备的原料。
(5)应了解配方所使用原料的来源、组成、杂质、理化性质、适用范围、安全用量、注意事项等有关信息并备查。
2 儿童化妆品的安全要求
(1)对安全性应有深入的研究与全面的评价,确保产品使用安全。
(2)应根据儿童的特点,对儿童化妆品所使用原料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
(3)应结合产品的使用方式(如用后是否冲洗),加强对配方中使用香精、乙醇等有机溶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以及透皮促进剂等原料的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风险评估。
(4)产品对儿童应无皮肤及眼刺激性,无光毒性,无变态反应性。
(5)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或500CFU/g。
(6)对于儿童使用的产品,产品中文名称或包装可视面中应明示用于儿童等说明性用语;应在产品标签(含产品说明书)中标注“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7)根据儿童化妆品的特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组织对已经批准(备案)的儿童化妆品进行安全性再评价。
3 符合法规
      除了需要满足一般的化妆品法规外,儿童化妆品备案资料还需满足《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中的要求。该文件中明确指出:儿童化妆品是指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
      其申报时还需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产品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及质量安全控制等内容的资料。
      另外,《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对儿童化妆品各类指标也有相应的规定。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中的3.7章节-儿童用化妆品要求中也明确表示:儿童用化妆品在原料、配方、生产过程、标签、使用方式和质量安全控制等方面除满足正常的化妆品安全性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关特定的要求,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儿童用化妆品应在标签中明确适用对象。化妆品限用组分表和准用防腐剂表中也有部分原料对儿童化妆品有额外要求,见表1。
表1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限用准用组分对儿童化妆品的要求
                                           * 仅当产品有可能为三岁以下儿童使用,并与皮肤长期接触时,需作如此标注。
                                           ** 部分类别化妆品需作此标注。
                                           *** 仅当产品有可能为三岁以下儿童使用洗浴用品和香波除外,需作如此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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