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指南(以水产品为例)
添加时间:2020-7-31

办理条件:
▲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养殖许可,可向出口生产企业提供养殖水产原料;
▲具有一定养殖规模(土塘或者开放性海域养殖的水面总面积50亩以上,水泥池养殖的水面总面积10亩以上,场区内养殖池有规范的编号)的养殖场可申请备案;
▲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养殖场的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符合《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43号令修改)要求。
办理材料:
▲出口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申请书;
▲养殖场法人代表/承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复印件;
▲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及至少五张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进排水设施等);
▲养殖塘(池)分布示意图及编号;
▲水质检测报告,需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要求;
▲所用饲料的品名、成份、生产许可证号及生产企业;
▲所使用药物(含消毒剂)品名、成分、 批准号、生产企业、停药期清单;
▲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
▲质量体系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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