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GB/T 27922-2011售后服务认证
- RB/T302-2016信息技术服务认证
- 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认证
- GB/T 20647.9-2006物业服务认证
- 电力技术服务认证
- ISO20252市场、意见及社会研究认证
- SB/T 10962-2013批发零售服务认证
- 保安管理服务认证_《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GA/T 594-2006》
- 保养维修服务认证_SJ/T 31002-2016 企业设备维修保养通则
- 教育服务认证
- 培训管理体系认证_《质量管理培训指南》_GB/T 19025_ISO10015
- 养老服务认证
- 企业资信等级证书_GB/TCCA9002-2009《企业信用评价规范》
- 产后母婴护理服务认证_月子中心
- 知识产权服务认证
- 物流服务认证_《第三方物流服务质量要求》GB/T 24359-2021
- GB/T 31950-201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
- GB/T27925商业企业品牌评价认证_《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
- 电子商务交易服务认证
- BRC认证_英国零售商协会
- 全球回收标准GRS认证
- 商业信誉信用体系建设认证_商业信誉评价体系
- 企业(公司)荣誉资质证书
-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CCRC)认证证书
- 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csr报告)_模版_范文
- ISO20121大型活动可持续性管理体系认证
- 餐厅餐饮服务认证_《餐厅餐饮服务认证要求》RB/T 309-2017
- 旅游饭店服务认证_《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2010
- 城市配送服务认证_《B2B城市配送服务认证要求》RB/T 304-2017
- 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认证_《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GB/T 31086-2014
- 会展服务认证_《展会服务认证要求》RB/T 308-2017
- 汽车维修服务认证_《汽车维修服务认证技术要求》RB/T 306-2017
- 家政服务认证_GB/T 31772-2015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
- 清洁行业经营服务认证_《清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SB/T 10595-2011
- 保安管理服务认证_《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GA/T 594-2006》
- 培训管理体系认证_《质量管理培训指南》_GB/T 19025_ISO10015
- 设备维护保养服务认证_《企业设备维护保养通则SJ/T 31002-2016》
- 绿色产品认证_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
- AEO认证_海关AEO认证
- 企业标准体系认证_《企业标准体系 要求》GB/T15496-2017
- QC080000_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认证
GB/T 31597—202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GB/T 35615—2022《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修订并发布
添加时间:2022/5/9
2022年3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T 31597—202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GB/T 35615—2022《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已由我社出版。GB/T 31597—2022替代GB/T 31597—2015,GB/T 35615—2022替代GB/T 35615—2017,两项标准于2022年3月9日实施。
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等方面也随之发生了变化。面对社会、经济的新变化,新发布的GB/T 31597—202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对于全面建成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向参保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维护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促进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GB/T 31597—2022与GB/T 31597—2015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部分术语的英文翻译;因保费征缴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将“养老保险费收缴”更改为“保险费收缴衔接”。
(二)增加了线上服务渠道。“线上服务渠道”指的是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渠道。与之相对应的,将上一版中协办员或事务所或社保机构等服务场所定义为“线下服务渠道”。适应服务对象流动性,不再要求服务对象办理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待遇申领等业务时,必须到事务所、村(居)民委员会逐级办理,县及县以下各级经办机构均可受理。
(三)删除了待遇支付中“资格核对”,将“领取待遇资格及资格的确认”单独作为一章。领取待遇资格确认作为经常性开展的业务,由于服务对象的差异性和流动性大,对于信息化服务要求更高,单独列为一章做了详细表述。
(四)增加了“保险费退付”及“保险费收缴退费数据传递” ,明确了收缴、退费、特殊缴费、集体补助或资助的受理主体,对数据传递的方向和方式、个人账户记录、政策性补缴核定、保费退付等服务事项的基本要求和工作内容,根据政策规定和工作实际做了规定。
(五)增加了 “宣传及咨询受理”一章。要求社保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业务宣传、业务咨询受理,提升服务水平。
社会保险登记是通过审核用人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交的证件、材料,确定建立、变更或注销其社会保险关系的行为,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随着“优化营商环境” “放管服改革” “互联网+人社”等新发展、新要求,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由经办大厅窗口办理,转变为依托互联网网厅、部门间数据共享、联网办理等渠道线上办理的经办模式,并逐渐推广应用。新发布的GB/T 35615—2022《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对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公共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充分发挥标准化对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GB/T 35615—2022与GB/T 35615—201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更改了涉及“工商”“质监”的描述,删除了“医疗、生育保险”相关内容;
(二)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31597,更改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联办登记”“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的定义;
(三)更改了“基本要求”的内容;
(四)增加了“联办注销登记”“联办增加登记”“联办减少登记”的内容,将原柜台业务改为“依申请登记”业务;
(五)在“其他类型个人登记”中增加了“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籍人员”人员类型,删除了“在读学生”及“已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婴儿”。
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等方面也随之发生了变化。面对社会、经济的新变化,新发布的GB/T 31597—202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对于全面建成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向参保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维护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促进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GB/T 31597—2022与GB/T 31597—2015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部分术语的英文翻译;因保费征缴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将“养老保险费收缴”更改为“保险费收缴衔接”。
(二)增加了线上服务渠道。“线上服务渠道”指的是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渠道。与之相对应的,将上一版中协办员或事务所或社保机构等服务场所定义为“线下服务渠道”。适应服务对象流动性,不再要求服务对象办理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待遇申领等业务时,必须到事务所、村(居)民委员会逐级办理,县及县以下各级经办机构均可受理。
(三)删除了待遇支付中“资格核对”,将“领取待遇资格及资格的确认”单独作为一章。领取待遇资格确认作为经常性开展的业务,由于服务对象的差异性和流动性大,对于信息化服务要求更高,单独列为一章做了详细表述。
(四)增加了“保险费退付”及“保险费收缴退费数据传递” ,明确了收缴、退费、特殊缴费、集体补助或资助的受理主体,对数据传递的方向和方式、个人账户记录、政策性补缴核定、保费退付等服务事项的基本要求和工作内容,根据政策规定和工作实际做了规定。
(五)增加了 “宣传及咨询受理”一章。要求社保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业务宣传、业务咨询受理,提升服务水平。
社会保险登记是通过审核用人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交的证件、材料,确定建立、变更或注销其社会保险关系的行为,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随着“优化营商环境” “放管服改革” “互联网+人社”等新发展、新要求,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由经办大厅窗口办理,转变为依托互联网网厅、部门间数据共享、联网办理等渠道线上办理的经办模式,并逐渐推广应用。新发布的GB/T 35615—2022《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对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公共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充分发挥标准化对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GB/T 35615—2022与GB/T 35615—201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更改了涉及“工商”“质监”的描述,删除了“医疗、生育保险”相关内容;
(二)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31597,更改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联办登记”“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的定义;
(三)更改了“基本要求”的内容;
(四)增加了“联办注销登记”“联办增加登记”“联办减少登记”的内容,将原柜台业务改为“依申请登记”业务;
(五)在“其他类型个人登记”中增加了“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籍人员”人员类型,删除了“在读学生”及“已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婴儿”。
关于“养老服务认证”的相关资讯